江南大学纵向科研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下达单位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外,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其他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 纵向经费的类别
(一)国家、部门、省、市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各级各类科研专项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费。
(三)学校自拟项目的研究经费。
(纵向经费详细分类见实施细则一)
第三条 经费的预算
在编制计划任务书和签订项目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
(一)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例如自筹经费、配套经费等)。支出预算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研究生助研津贴等。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二)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及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帐户,按项目立户,发给科研经费卡(本),凭卡(本)使用。(具体办理过程见实施细则二)
(二)项目款到校后,根据到款数由财务处统一提取管理费(下达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水电费另外按实支付。理工类项目的管理费按7%提取,人文社科类项目的管理费按4%提取,经科学技术处认可的理工类软课题项目的管理费按4%提取。对于协报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保证学校提取理工科项目7%、人文社科项目4%管理费的到账。(提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见实施细则三)
(三)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书和预算书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列支的费用),严禁挪用或挤占,获取私利。所有经费的开支使用,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费的使用和报销都得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性质、使用及各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经费的使用必须是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
1. 研究经费
2. 协作费
3.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4. 劳务费
5. 研究生助研津贴
6. 其他费用
(具体内容见实施细则四)
(五)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要求,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的决算。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后上报项目下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审计工作负责。
(六)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江南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五条 结余经费的处理
(一)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承担的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或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将情况及时报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对项目及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校内自拟项目经费管理
学校自拟项目的经费开支,必须从严掌握,项目经费一般只能用于项目的仪器设备、试验材料、测试、调研、差旅、加工等费用,不得用于研究生补贴、接待费、劳务费、津贴等,差旅费报销按学校行政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它
(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乱开支,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浪费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失效。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纵向科研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为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江南大学纵向科研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一:纵向经费详细分类1、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
2、省科技厅、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3、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4、学校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国际科技合作经费;
5、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项目合作经费;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科研配套经费;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但经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筹的项目经费。
实施细则二:科研经费卡(本)具体办理过程
凭财务处的到款通知,到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办理科研经费到帐通知单的有关手续,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视到款项目的不同类别提取管理费,再通知财务处发放科研经费卡(本)或在原科研经费卡(本)上追加经费,不到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办理手续的,学校不承认其科研工作量。
实施细则三:提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
管理费税后的85%上交学校,主要用于设备仪器使用费、房屋(办公用房和实验室等)占用费等,15%用于学院科研支出及奖励。上交学校管理费中的50%作为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的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制定预算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施细则四:使用范围
1、研究经费:科研业务费(包括资料费、会议费、通讯费、出租车费、验收鉴定费、差旅费、出版费、文献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费、中试和产业化实验费、专家咨询费等);实验材料费(包括测试化验加工费、消耗性材料购置费、试剂药品购置费、运输费、包装费等);仪器设备费(包括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实验室改装费。
2、协作费:包括协作单位研究费用和邀请校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所有转拨的协作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出国合作交流费用和境外专家来华合作交流费用。
4、劳务费:为调动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保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纵向项目可根据实际到校经费数提取13%的劳务费(下达单位有规定的除外),个人调节税自理,由财务处设上限。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加项目人员的实际工作量、所作贡献大小分发给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提取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卡。未按进度要求完成的,不得提取。
5、研究生助研津贴(开支不超过总经费10%),由财务处在各个项目经费卡(本)设上限。该经费的提取需经院(实验室、中心、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办理手续,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提取,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未按进度要求完成的,不得提取。
6、其他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下达单位有规定的除外),包括住宿费超标部分、招待费等,由财务处监督。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南大学横向科技服务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方针,发挥我校科技综合优势,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科技开发服务部是代表学校唯一对外承接和组织为工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简称横向)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服务”)的管理部门,并负有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利用因特网发布成果等职责,以大力推广我校科技成果。
横向科技开发和服务工作是学校的功能之一,是教师科技人员评定职称、晋级、享受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教师科技人员的科研经费数额按实际到帐数额使用一次,评定职称等方面的有关证明必须由科学技术处科技服务部认可和盖章后,方才有效。
科技开发工程总公司归科学技术处管理,教师的横向科研经费到公司后纳入学校的科研经费总量,在教师聘定职称等时有效。工程类项目由科技开发工程总公司管理,项目等同横向科技项目,其管理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实施。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所有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在保证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前提下进行。
(一)所有经过科学技术处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引入经费要随附技术合同,注明支付单位全称,明确项目负责人。合同由科技开发服务部校核,按项目立户。财务处签发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责任人保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项目款到校后,根据实际到款数提取管理费,所有技术合同提取6%管理费(不含水电等成本)。(提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见实施细则一)
(三)各类别项目中凡订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由科技开发服务部代为办理减免税手续,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合同或收入均由项目组负责交纳税收,校财务处代扣统一交纳。
(四)为鼓励横向大项目进入学校,对一个项目负责人年总量累计达50万元经费的(不含转出学校的经费),其超出50万元的经费部分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五)院(实验室、中心、所)需再收取管理费的,由各院(实验室、中心、所)自定比例,并向科学技术处科技服务部和财务处备案。该管理费由校财务处代扣,直接返回院院(实验室、中心、所)部门基金。
(六)离退休人员对外承接的项目,并在科学技术处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离退休人员),按5%上交学校管理费(符合免税的合同同上办理,其余税收自负),其超出50万元的经费部分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院(实验室、中心、所)不再收取管理费,技术所有权属学校所有。
(七)所有横向科技经费,其开支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所有报销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劳务费、技术中介费等无发票的,应填写科研酬金发放单,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提取,个调税自负。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及各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八)横向科技经费可用于:
1. 材料费
2. 设备费
3. 调研费
4. 协作费
5. 劳务费等其他费用
6. 研究生助研津贴
(具体内容见实施细则二)
(九)需其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要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按协议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后付款给协作单位,并由协作单位开具正规发票,此类项目收取1.5%的管理费(该管理费不用于学院科研奖励,交由科学技术处用于办理税务发票所用费用),仍统计为横向引入经费。
(十)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其劳务费、成果评审费、技术中介费、招待费、礼品费、交通费、汽车维护费[包括保养费、保险费(不含出险理赔费用)、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邮电通信费等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个人调节税自理,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十一)项目完成或超过合同有效期后,结余经费个人必须办理减免所得税收后办理结题手续,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不超过60%的费用(个人调节税自理),剩余经费用于项目组转入新经费卡作为发展基金。
(十二)对于明确支持学校、学院建设,搭建科技平台的一些特殊经费,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减免管理费。
(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而诉讼法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四条 科技服务合同的签定、登记、管理
(一)项目组在洽谈项目时,要核实协作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要求、完成期限等。项目组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款项,草拟文本。草拟文本送科技服务部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确认文本无误,由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重大项目由校长签字),并盖“江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二)四技服务合同由协作方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出具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协作方公章。当双方均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公证。
(三)合同正本应按学校提供的规定文本签订,共一式多份,其中二份需交科技开发服务部,用于存档及免税。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动的合同条款,改变履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有效附件,需交科技开发服务部保存,作为协调依据。
(五)横向科技合同一经生效,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院(实验室、中心、所)科技服务主管领导对合同的履行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职能;科技开发服务部并对合同进行跟踪服务,协助院(实验室、中心、所)科技服务主管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科技服务档案管理
(一)科技服务档案包括:
1. 四技服务合同(包括协议书、意向书)文本及其补充协议纪要;
2. 四技服务合同项目所需签订的子合同文本;
3. 履行过程中双方涉及合同的书信、函电;
4. 合同项目结束时提交的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文件、委托书的验收报告或证明、鉴定会文件。
(二)科技服务档案,由科技服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保存。
(三)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科技服务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凡在职人员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均属江南大学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解除聘任或不得申报职称、没收非法所得或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四技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私自与协作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收支不通过学校管理者;
(二)通过外单位私自签订或不签订协议,但经界定为学校科技成果(含职务发明),私自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者;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四)除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五)毕业生(包括研究生)、调离学校人员、退休教职工,在校在职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责任,若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其他
(一)凡在大学科技园和省生物工程中心签订的横向科技项目,按学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50%上交学校财务处,合同副本交科学技术处科技开发服务部备案,学校予以承认横向科技经费。
(二)将横向科技项目不放在学校管理的当事人,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人事处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措施见实施细则三)
(三)对将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不放在学校管理的当事人,教职工有权进行举报,学校根据举报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横向科技服务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承担和认真完成各类横向项目,并使横向项目管理有序化、规范化,结合《江南大学横向科技服务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实施细则一:提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
管理费税后的85%上交学校,主要用于设备仪器使用费、房屋(办公用房和实验室等)占用费等,15%用于学院科研支出及奖励。上交学校管理费中的50%作为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的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制定预算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施细则二:使用范围
1. 材料费:包括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费、试剂药品费、能源动力费、加工运输费、包装费等费用。
2. 设备费:包括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等软硬件费用,所购实验设备、仪器等软硬件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若为对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采购完成后,须由对方单位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公章,并经科技开发服务部盖章后,方可报销。
3. 调研费:包括差旅费(单程车票按照当天计算,给予相应的补贴;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会务费、资料费、测试费、论文版面费等费用。
4. 协作费:包括跨部门、行业协作试验费、加工费、测试费等费用。
5. 劳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劳务费、成果评审费、技术中介费、招待费、礼品费、交通费、汽车维护费[包括保养费、保险费(不含出险理赔费用)、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邮电通信费等费用。
6. 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包含在劳务费中):该经费需经院(实验室、中心、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办理手续,并在科技开发服务部备案。提取时应加盖科技开发服务部公章,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提取,
实施细则三:具体处罚措施
1. 将横向科技项目不放在学校管理的当事人,经费5万元以下者(含5万元),自确认之日起,扣发当事人一年的校内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一次工资晋调权利,停止一次职称晋升权利。
2. 将横向科技项目不放在学校管理的当事人,经费5万元以上者,自确认之日起,扣发当事人二年的校内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一次工资晋调权利,停止两次职称晋升权利,已有职称的高职低聘三年。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