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规范程序,完备手续,切实保障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江苏省委和无锡市委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二)发展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严格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研究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四)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内外群众对党的认识,要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对大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五)申请人员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要及时委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由党支部填写《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对申请入党人员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梳理和分析研究,将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学院(单位)党委(总支)审定。
(六)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及时安排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党校学习。对近两年在校内外参加过党校培训,并取得相当于我校校级党校结业证书者,可以不参加培训。
(七)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的情况等等。
(八)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定期(每学期)的考察,着重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考察意见应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预审表》上。同时,每学期要把考察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
(九)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将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报学院(单位)党委(总支)审定同意。
(十)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工作在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按照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有关文件要求,由分团委具体操作,每年进行两次推荐活动,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十一)支委会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等方式,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座谈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0人。座谈会必须由党员主持,必须有原始记录,记录要求翔实、完整。
(十二)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或外调。最后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发展对象公示
(十三)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应在公示对象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进行,时间为7至10天。公示范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内。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要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情况的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群众对发展对象有异议和意见,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校党委组织部。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十四)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批权限。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由各学院党委预审和审批。党总支建制的学院根据校党委授权(下同)做好预审和审批工作。
(十五)教职工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批权限。设立党委的学院(单位),教职工发展党员工作由发展对象所在党委预审和审批,但发展前须同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并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材料反馈后党支部即可履行入党手续;设立党总支的学院(单位),教职工发展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预审,校党委审批。
(十六)发展党员预审工作的必备材料: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预审表》;3、函调、外调政审材料;4、自传;5、《共青团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指28岁以下的团员青年);6、群众座谈会记录(原始记录);7、党校结业证书;8、思想汇报;9、公示表。
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十七)预审合格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申请人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申请人自己约请,或由组织指定。
(十八)支部要指派专人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十九)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议程:1、申请人按照《入党志愿书》项目要求,向大会作全面汇报;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态;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7、支部大会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二十)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决议中同时应包括表决情况:应到和实到党员数;有表决权的应到、实到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赞成数、不赞成数、弃权数;然后连同预审材料一起报学院(单位)党委(总支)审批。
(二十一)学院(单位)党委(总支)接到党支部的上报材料后,要委派组织员同申请人谈话;教职工申请人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派谈话;学生申请人由学院党委(总支)委派谈话,通过谈话对申请人作进一步的考察。
组织员在谈话前应先审查《入党志愿书》等建党材料,谈话后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提出明确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
(二十二)党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应在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设立党委的学院(单位),预备党员审批工作完毕后,分别将教职工和学生的《新党员登记表》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设立党总支的学院(单位),教职工预备党员审批工作完毕后,将材料送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审批工作完毕后,将《新党员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印章。
(二十四)经党组织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由审批单位开出《批准中共预备党员通知》,通知到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支部在接到通知后要与预备党员谈话,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二十五)每年“七一”前,校党委要部署新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要组织安排好。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二十六)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规定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校、院党校要组织好对预备党员的集中培训。
(二十七)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汇报。
(二十八)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中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报校党委组织部。
(二十九)预备党员转正手续: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价,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程序同发展党员);5、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程序同发展党员)。
(三十)设立党委的学院(单位),教工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完毕后,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
设立党总支的学院(单位),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完毕后,将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审批工作完毕后,将《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印章。
(三十一)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结束后,审批单位开具《批准中共预备党员转正通知》,由所在党支部通知本人、与本人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三十二)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预审表》、《预备党员考察表》、自传、政审材料等进行整理,及时归入人事档案。
七、加强组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三十三)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进行专题研究。
(三十四)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党支部要根据本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每年11月份,党支部要向学院(单位)党委(总支)报下年度的发展党员计划,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汇总后在每年12月份向校党委组织部报下年度的发展党员计划。在执行计划中如有特殊情况,可在每年的9月初对当年度的计划作适当调整。未列入发展党员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发展。毕业班学生距毕业前三个月,原则上不再发展党员。
(三十五)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在每季度末月作为发展党员审批工作相对集中的时间,在该月20日前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新党员登记表》,通过分阶段、分批次开展发展党员工作,促使这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应按党内年报统计要求,分别建立申请人员登记表、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党员花名册等,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一旦发生,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三十六)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而在我校进修、工作的人员(含脱产成人教育类学生),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介绍给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个别表现突出的,并在我校连续脱产学习、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行。
(三十七)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组织检查。对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发展党员工作,采用抽查和互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学院(单位)党委(总支)要定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做的好的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附件:《江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附表:1.《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预审表》
3.《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
4.《中共预备党员拟批准前公示表》
5.《新党员登记表》(教工)(学生)
6.《批准中共预备党员通知》
7.《预备党员考察表》
8.《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教工)(学生)
9.《批准中共预备党员转正通知》
主题词:党的组织建设 发展党员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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