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体育俱乐部的对外赛事管理,促进相互交流,提高学生竞技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体育俱乐部需要参加校外比赛(原则上为大体协下属相关单项协会、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举办的比赛),需书面报请体育部批准,经体育部批准参加的赛事根据体育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严格控制参赛人数,参赛费用全部由俱乐部自理。
3、参赛前俱乐部必须给外出参赛的同学购买赛事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4、体育部负责协调校内各相关部门及请假等事宜。
5、体育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提供相应比赛所需器材。
6、要求必须教师担任教练和领队的赛事,体育部可以派出相关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外出带队参赛期间享受正常公差待遇。日常训练按俱乐部指导教师待遇计算工作量。
7、以学校名义参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体育部给予一定奖励:
(1)个人项目:第一名获奖队员报销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和伙食补助按150元/人.天),另给200元奖金;第二名报销相关费用;第三名报销交通费用。
(2)集体项目:按参加此项目的规定人数,第一名给予报销交通费用另每人300元奖金;第二名报销交通费用奖励200元;第三名报销交通费用奖励100元。
(3)无特殊情况每学年各俱乐部外出参赛以一次为限。
(4)获得团体或个人前三名的,根据参赛规程凭发票,可以报销赛事所需缴纳参赛费(报名费)等费用,但以30元 /人为上限。
8、体育部指定参加赛事,教练由体育部指定,比赛期间遇休息日按150元/半天发放加班费。
体育部
2015.11